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GU YUAN SHI YUAN ZHOU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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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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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检察一体化 惩罚性赔偿金
【要 旨】
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能动履职,在充分尊重行政机关自主行使职权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座谈走访、指导开展磋商等方式,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根据案件情况建议适用惩罚性赔偿金,努力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切实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效。
【基本案情】
宁夏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取得中卫市北山四区块采矿许可证,后经多次延续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日,开采矿种为铁矿。自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该公司未经批准,同意宁夏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化工贸易公司)、曹某某等人在中卫市北山四区块南侧边界非法开采石英砂岩(俗称硅石)销售获利。非法开采造成土地原有植被被损害,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该线索。办案人员利用无人机对非法采矿现场进行了拍摄、取证,固定了案发地点生态环境被破坏状况的证据。同时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一并委托鉴定评估。最终查明:某钢铁公司及曹某某等人法开采石英砂岩34.9万吨,矿产品价值共计2814.27万元。同时,在非法开采过程中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682.252亩,造成矿山及周围草地植被破坏,导致草原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固氮释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极大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1日,沙坡头区院决定立案审查,10月3日,该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同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书面告知中卫市人民政府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中卫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通过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中卫市院与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直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破解办案困难和阻力,统筹全案办理进度。经反复协调沟通,中卫市自然资源局清楚了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并理解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办案理念,书面复函告知中卫市院和沙坡头区院将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在中卫市院指导下,沙坡头区院向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和《法律意见书》,就赔偿范围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索赔磋商程序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并建议行政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成立专门的办案组织,明确责任分工,拟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案、磋商预案、宣传及舆情控制预案等,确保案件办理取得实效。中卫市自然资源局采纳沙坡头区院全部意见,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成立由中卫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骨干组成的磋商领导小组。中卫市、沙坡头区两级检察机关指导磋商领导小组多次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范围、鉴定评估、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进一步明确了赔偿范围。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下,2023年1月17日,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和某钢铁公司、曹某某等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了3331.65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目前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并指导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职能优势,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协助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座谈走访、指导开展磋商等方式,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和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启动,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最大化,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